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基建处工程建设内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强化基建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和后勤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26〕1号)、《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闽师院基〔2025〕1号)、《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款审批办法》(闽技术师院基〔2024〕1号)等规定,结合基建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项目,以及由基建处负责实施的修缮改造项目的内控管理。
第三条 基建内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循上级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流程管控,实行分级审批、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坚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点,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
第四条 基建处处长是基建内控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处长对分管领域内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内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立项审批内控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原则,所有基建项目必须纳入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在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基建处内部审批流程:
(一)项目发起:由使用单位或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建设需求,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
(二)前期论证:投资估算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基建处各科室开展内部论证,报基建处处长审核;投资估算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基建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论证,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参与,形成论证意见。
(三)上报审批:1.10万元以下项目,基建处审批后按学校相关流程实施;2.10万元(含)至30万元项目,基建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按学校相关流程实施;3.30万元(含)至80万元项目,基建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4.8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七条 建立项目台账,做到审批留痕、责任可溯。
第八条 严格控制项目变更,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立项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工程款支付内控管理
第九条 严格执行《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款审批办法》,进一步完善工程款支付的内部审核流程,明确各岗位审核职责,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三级审核、分级审批”制度:
(一)第一级:现场审核 项目现场代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1.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量是否与实际形象进度相符;2.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4.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第二级:科室审核 1.工程管理科对现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确认;2.造价管理科对申报工程量、计价方式、应付金额进行审核,出具造价审核意见。
(三)第三级:处领导审核 1.分管副处长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进行综合审核;2.处长对工程款支付进行最终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
第十一条 设立共管账户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资金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共管账户资金监管制度,明确学校与施工单位的职责分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共管账户的设立应当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共管账户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批复的建设项目,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合同和工程进度办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规定用途。
共管账户资金拨付实行“联签联批”制度,实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层层审核把关。在共管资金从共管账户支出时,应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 工程款审批权限严格按学校规定执行: (一)100万元以下:基建处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基建处处长审批;(二)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基建处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三)500万元(含)以上: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分管校领导会签后,报校长签批。
第十三条 3万元以上(含3万元)工程款支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签订正式施工合同;(二)施工单位已提交正规发票;(三)工程进度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四)已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程序;(五)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比例预留。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逐笔登记支付项目名称、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依据、审批人等信息,做到账目清晰、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 3万元以上(含3万元)工程款严禁无合同支付、超进度支付、超概算支付。对违规支付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验收内控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协同验收机制,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验收工作格局。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由基建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若有)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基建处。
(二)资料审核:基建处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补充。
(三)现场验收:施工单位汇报工程建设情况;监理单位汇报工程监理情况;各验收成员单位分专业进行现场查验;各单位分别发表验收意见;综合形成验收结论。
(四)验收结论:1.验收合格:各成员单位均同意验收通过,签署验收合格意见;2.限期整改:存在一般质量问题或资料不完善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3.验收不合格: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建立验收工作档案,将验收通知、签到表、验收结论、整改报告等材料整理归档,作为工程交付使用、资产入账和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交付验收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分口把关”的交付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牵头组织验收工作组,交付验收参与部门及职责具体如下:
基建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料完整性进行核查;组织开展交付验收工作。
财务处: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造价控制、结算资料进行审计监督;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产配置、使用功能符合性进行确认;
使用部门:负责对项目使用功能、运行效果进行评价;
安全保卫处:负责对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配套设施、物业服务移交条件进行确认。
交付验收工作人员构成:
(一)交付验收工作由基建处负责人负责,对于合同价超过1000万元(含)的项目,需邀请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参与;
(二)固定成员单位(必须参加,每单位至少1人):基建处(不少于2人)、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不少于1人);
(三)根据项目需要邀请参加的单位:安全保卫处、审计处和其他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参加。
对交付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基建处出具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基建内控监督机制,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巡视、审计、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定期排查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强化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基建处工作人员的亲属不得承揽或参与学校基建项目。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福建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如上级或学校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